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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 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4-09 关注次数:2539

《西安市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 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式、标准和条件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在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奖补。对已完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已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50%以上的跨年度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剩余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两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三)支持企业规模进档。对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四)支持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认定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五)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企业,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招商主体奖励。其中:

1.招商主体为龙头企业的,每引进一个,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招商主体为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的,每引进一个,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零部件配套企业。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的零部件配套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自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减免的租金由财政资金分年度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实际租赁面积和单位面积租金进行核算(单位面积租金最高不超过园区平均租赁价格)。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租赁企业与标准厂房建设运营单位无关联关系,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三年,厂房自用且用于生产;

2.标准厂房应由龙头企业、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或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投资建设;

3.入驻标准厂房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向龙头企业提供制造业产品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新建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投资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有标准厂房加层改造的,按100元/平方米(不含原有部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建重装设备标准厂房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新建(改建)的标准厂房面积须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按计划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投资主体以前享受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须回购已到期的优先股股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从外地引进或本地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九)支持企业“退城入园”。对于搬迁至符合产业规划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继续从事制造业生产的企业,以其原厂址周边商业用地同期评估价格扣除政府计提后的资金规模为基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协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财政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由收储其土地的市、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支付企业应补偿费用的50%,用于启动搬迁工作。企业搬迁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工的,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企业应补偿费用的50%,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规模。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

(十)支持企业协同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之间,以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与制造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协同发展。制造业企业使用或供应制造业产品年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工程项目使用制造业产品年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年度无使用或供应的,从有使用或供应的第二年开始执行。供需双方须无关联关系。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仅可作为使用或供应的其中一方申报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围绕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增速在3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

1.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2亿元,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增速在30%(含)至60%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50万元;上年度增速在60%(含)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十二)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对位列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知名行业榜单,以及行业龙头、独角兽、获得中外知名奖项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我市投资落户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专业认证、数字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完成首次上市或挂牌要求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1.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2.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相应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手续公函后,给予400万元奖励;

3.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取得外汇监管部门证明文件或银行相应外资进账单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4.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其挂牌的公函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在3%(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

1.研发投入强度在3%(含)至10%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0%(含)以上的,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在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六)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直接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转让、专利和软件购买及研发费用等)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好产业发展示范作用、相关技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奖、专利奖等奖励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十七)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对来源于高校院所,或与制造业企业协同创新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科技研发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企业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十八)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认定的、无关联关系的军工单位和民口企业,军工单位使用民口企业制造业产品或制造业民口企业为军工单位供应产品年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等)

(十九)支持军民融合民口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认定的军民融合民口企业,上年度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研发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研发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项支持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财政局等)

(二十)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相关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1.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一)强化国家资金配套。经省级、市级、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逐级审核上报,企业(机构)获得的国家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

1.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二)加强企业人才培养。每年组织2批制造业企业家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地区培训学习;每年组织2批制造业企业家赴先进制造业发达国家培训学习。每批次参加国内外培训的企业家分别不少于30人、20人。参训企业家由市级部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推荐产生。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相关区县、开发区及西咸新区相关新城,可按照不低于企业拿地成本的标准,采取专项资金扶持和代建专用基础设施等补助政策,缓解项目落地资金压力,推动项目加快建设。同时,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可按照西安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和土地实际取得成本综合确定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底价)。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等)

(二十四)设立“市长特别奖”。成立由市长(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主任的西安市“市长特别奖”审定委员会。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推荐产生候选人,由“市长特别奖”审定委员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进行评选,并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择优确定奖励对象,其中,评选“市长特别奖”20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评选“市长特别奖提名奖”30名;奖励对象均授予奖杯和荣誉证书。推荐评选工作,全程由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并参与监督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支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经相关市级部门、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上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相关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不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进度管理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政策申报

(一)申报奖励及补助类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西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科研院所。其中,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的,须为在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银行信用良好,依法纳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1.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分别确定政策申报的各项具体要求(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凡是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凡是计划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实地察看核实的企业账目、设备、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内容,申报材料中只提供凭证明细,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申报指南,并做好相关征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申报指南的发布工作。

3.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政策申请和相关佐证资料。对称号类和配套类奖励,企业只需提供落实政策的申请。

4.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协调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初审,联合上报申请文件。

5.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6.市级有关部门分别组织专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称号类和配套类奖补事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7.市级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拟扶持计划,报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管理监督

(一)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整理并上报资料,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责。

(二)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企业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市级财政扶持资金资格三年,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实施意见》中,财政资金、基金设立、土地保障等通过政府行政工作落实的政策条款,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按已出台的相应政策抓好落实。

(二)本实施细则涉及内容与其它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称号类、项目类、研发类、上市类等不同类型的支持政策,企业可同时享受。项目类奖补政策,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四)企业对获得的奖励类资金,可安排不高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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